中国内地与香港订立避免双重徵税的安排|深蓝会计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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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订立避免双重徵税的安排

本部分简介香港居民在中港两地从事受僱工作而应注意的税务事项 。
中港两地於 1998 年 2 月 11 日签订了 《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的安排》 ( 简称 「非全面性安排」 ) ,就徵税权作出合理的划分,以避免同一项收入在两地被重复徵税 。
在 2006 年 8 月 21 日 ,双方 签署了一份更全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 简称 「全面性安排」 ) 。该「全面性安排」 扩阔了收入的涵盖面,加入不动產所得、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產收益、退休金及政府服务等。

香港税责
如一位香港居民在中港两地均有提供服务:

  1. 从事香港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 ,不论是由香港僱主或内地僱主支付,须全数包括在应评税入息内 。不过 ,如果他 / 她在内地已就在内地所履行职务所得的入息缴付个人所得税,便可根据《税务条例》申请将该部分入息豁免徵税,或根据 「全面性安排」 申请税收抵免。一般而言,申请入息豁免徵税较申请税收抵免可得到更多的税务宽减。
  2. 从事内地或海外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 ,不论是由内地僱主或海外僱主支付,若该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到访香港超过 60天兼有提供服务,便须按在港停留天数计算应评税入息额 。

 

内地税责
如一位受僱的香港居民只在内地提供服务 ,而回港时毋须提供任何服务,他 /她就该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不论是由内地僱主或境外僱主(包括香港僱主) 支付或负担,均属在内地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入息,除非他/她符合下列之3个条件,否则须全数徵收内地个人所得税:

    1. 在有关历年中 ( 即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 及
    2. 有关入息不是由内地僱主 ( 或其代表 ) 支付 ; 及
    3. 有关入息不是由僱主设於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

如一位受僱的香港居民在中港两地均有提供服务 ,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
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他 / 她所得的入息 ,只就内地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按在内地停留天数计算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僱主 (包括香港僱主) 支付部分 ,则毋须缴税 。
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
他 / 她从内地机构及境外僱主 (包括香港僱主) 取得的入息总额 ,须按在内地停留天数计算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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