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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 Profit Tax

根据 《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取得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性质资產所得的利润除外),都需要缴纳利得税。源於海外的收入,即使匯回香港,仍无需纳利得税。有关人士之税务居民身份,一般与需否缴纳利得税无关。
至於是否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必须了解清楚所有事实才可作判断。同样地,收入或利润是否源自香港,也必须了解清楚所有事实才可决定。原则上,利润的来源地,该以带来利润的有关业务运作的地点而定。这种来源地概念在应用上引起了纳税人及税务局之间很多的争议。税务局因此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修订及印发了第廿一号税局条文释义及指引,仔细列出在多种情况下,税务局对利润来源地之观点。此外,税务局由一九九八年四月起,提供预先裁定利润来源地的服务。
应评税利润是以会计帐目所列示的利润或损失,再根据税务条例来调整计算。调整项目通常包括剔除会计折旧及以可扣税的折旧免税额代替。私人开支, 资本性费用及税务条例下之税款均不能扣减。股息一般无需缴纳利得税及预提税。
在利得税范畴中,「人士」之定义包括法团/有限公司、独资经营者、合伙业务或受託人等,自僱人士亦包括在内。
徵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润,则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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